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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回报
投资者回报规划
更新时间:2016-08-22

本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对投资者的回报规划与机制,详如下: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外部融资成本,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制度性安排:

(一)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结合本章程规定和公司经营状况拟定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在预案论证过程中,应当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年度盈利,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做出说明,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时,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6、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邀请中小股东参会),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的投票权。

7、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该议案需要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当安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8、公司提供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接受股东对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建议和监督。

(二)  利润分配内容、形式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现金分红条件:公司该年度或当期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股票股利条件:公司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4、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利润分配条件时,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含当年中期现金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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