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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昌电子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更新时间:2012-05-25

证券代码:603002 证券简称:宏昌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2-001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385号《关于核准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不超过1亿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价格为3.60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6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19,871,544.31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9日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穗QJ[2012]108号《验资报告》。前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公司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人”)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683458730310;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珠海宏昌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电子用高科技化学品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本公司及开户银行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海通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海通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开户银行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孔令海、周晓雷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号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海通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海通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海通证券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海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宏昌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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